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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04-01 12:41:16]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施工合同   阅读:8281
概要: 概要:15.2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子本合同工程(1)承包人运人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调入工地的材料和施工设备是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安排的,必须专用于本工程。虽然这些施工设备的所有权原属承包人,但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进入工地的这些施工设备是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展的必要条件,为此,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人对施工设备的监管,尤其是本合同规定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不再需要预付款保函,是以承包人的进点施工设备作抵押的方式保护发包人提供的预付款安全。本款还规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不得将进入工地的施工设备运出工地,承包人按计划撤走闲置设备也应征得监理人同意。基于同样理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使用材料预付款采购的工程材料亦应专用于本工程,未经监理人批准,亦不得运出工地。15.3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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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子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人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调入工地的材料和施工设备是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安排的,必须专用于本工程。虽然这些施工设备的所有权原属承包人,但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进入工地的这些施工设备是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展的必要条件,为此,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人对施工设备的监管,尤其是本合同规定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不再需要预付款保函,是以承包人的进点施工设备作抵押的方式保护发包人提供的预付款安全。本款还规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不得将进入工地的施工设备运出工地,承包人按计划撤走闲置设备也应征得监理人同意。
基于同样理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使用材料预付款采购的工程材料亦应专用于本工程,未经监理人批准,亦不得运出工地。
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应有使用档案卡和检修记录。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需经设备检定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 目前国内尚无专门的施工设备检定机构,但经监理人同意后,承包人可以委托有检定能力的机构进行检定并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由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人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为了弥补承包人添购施工设备的资金短缺,有的发包人常考虑利用自有的旧设备或购置新设备租赁给承色人,但这些设备不一定满足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常希望根据自己擅长的施工方法配备施工设备,因此发包人不应强制承包人租用其设备。本款规定发包人可以在招标时提出可出租给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表(该表的参考格式见本款的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则可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在投标文件中说明租用哪些设备,中标后双方另签租赁协议。
本款第(3)项的规定旨在当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保证发包人或被邀请的其他承包人能随时使用承包人已租用的施工设备继续施工,以减少发包人临时调配施工设备的困难,避免造成更长的工期延误。
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若承包人配备的施工设备数量不足或不适用时,将会影响工程的进度或质量,此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尽快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以赶上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及时予以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 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除本款(1)和(2)项规定外,若一个建设项目分为若干合同,由多家承包人同时在相邻地点施工时,属于公用的场内道路干线和交通设施,通常可由发包人负责修建,建成后提供给有关承包人共用,并由发包人委托当地交通部门或由使用道路的几家承包人分段负责维护和进行交通管理,或专门指定一家主要的承包人负责维护和管理,采用何种方式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内作补充规定。非公用的场内施工道路和交通设施一般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和进行交通管理,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免费提供给其他承包人使用,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内详细写明提供免费使用的具体条件。即使是发包人规定了免费使用,但仍应要求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按本合同第5.12款的规定协商解决好可能引起双方施工的相互干扰,必要时还应签订协议。
16.2 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场外公共交通通常由当地交通部门管理。承包人的外出车辆应遵守当地的交通规则,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负责。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是承包人进行施工规划的重要事项,为了便于承包人在投标时准确报价,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应提供要求承包人运输的超大件和超重件的件数、尺寸和重量,但招标时这些数据往往是粗估的,若合同.实施时,超过原估的件数、尺寸和重量时,应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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