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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04-01 12:41:16]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施工合同   阅读:8281
概要: 概要:十四、文明施工29.文明施工: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文明施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组织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也是多快好省地完成工程建设的关键,尤其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经常是多家承包人在相同或相邻的区域内同时施工,常常在场地和道路的使用、爆破作业、供水、供电以及污水排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矛盾或相互干扰,管理不善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影响正常施工,因而本条款主要强调应由发包人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文明施工工作,以顺利推进工程建设。29.1治安保卫(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地的社会治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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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文明施工
29.文明施工: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文明施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组织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也是多快好省地完成工程建设的关键,尤其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经常是多家承包人在相同或相邻的区域内同时施工,常常在场地和道路的使用、爆破作业、供水、供电以及污水排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矛盾或相互干扰,管理不善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影响正常施工,因而本条款主要强调应由发包人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文明施工工作,以顺利推进工程建设。
29.1 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地的社会治安工作是保障工程顺利建设的重要事项,为了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维持工地及其附近地区的社会秩序,发包人可请公安部门在现场建立派出机构或与公安部门共同建立治安管理机构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工地物资被盗等事件发生。发包人和各承包人亦应建立专设的治安保卫部门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内的治安保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亍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施工安全包括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方面的工作,本款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各自对施工安全的职责。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本款特别强调了防洪抗灾以及对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还对劳动保护、照明安全、接地和避雷、有害气体控制、炸药的存放和运输、爆破作业、消防、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以及安全施工等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30.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本款强调承包人应从法律高度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并承担法律责任。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以及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土石方开挖和临时工程的修建,常常造成山体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施工弃渣的无序堆放将可能危及下游河道的防洪安全,未经治理的施工废弃物排放将影响施工人员和下游居民的安全和健康。为此,本款规定了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必须做到的五项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应按国家的标准进行验收,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计入环境保护费用,并分摊在相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若招标文件要求单列施工期环境保护设施费时,应从其规定。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计量
31.1 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招标时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计量规定估算的工程量,不需要很精确,编制清单时可按计算数量取整。用于工程价款支付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实际完成后进行量测计算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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