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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04-01 12:41:16]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施工合同   阅读:8281
概要: 概要:(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完工日期为合同要求的完工日期;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进度可能提前或拖后,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为用以结算的实际完工日期。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指签订合同时在协议书上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价格调整和变更等原因,承包人实际得到的金额将不同于此金额。(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费用”中不包括利润系指计算各项费用时不应计算利润。1.6其他词语(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合同图纸中应有工地范围图,图上应明确标示工地界线和坐标,必要时还可划定承包人营地、弃渣堆放场地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分区场地范围。(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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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完工日期为合同要求的完工日期;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进度可能提前或拖后,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为用以结算的实际完工日期。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指签订合同时在协议书上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价格调整和变更等原因,承包人实际得到的金额将不同于此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费用”中不包括利润系指计算各项费用时不应计算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合同图纸中应有工地范围图,图上应明确标示工地界线和坐标,必要时还可划定承包人营地、弃渣堆放场地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分区场地范围。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合同中规定的天数都为7的倍数,不足7天的以小时表示。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文字是由于国内招投标和合同文件中涉及的大量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均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本款规定的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编制本合同文件的法律依据。在合同实施期间,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本合同有关的部分发生变更时,本合同需作相应修改,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应按第38条的规定调整,若工程引起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规定办理。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在规定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时,原则上应把文件签署日期在后的和内容重要的排在前面,专用合同条款内提供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示例,以供参考,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以合同的优先顺序由监理人进行解释。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前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并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此后,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与承包人联络,并监督管理合同的实施。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是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包括提供施工用地和部分施工准备工程);移交现场测量基准及其有关资料;及时提供图纸以及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使承包人能顺利地开展工作;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主持和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还应统一管理工地的文明施工工作,包括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若发包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则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发包人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适用于本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应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专用合同条款第18.1款规定了发布开工通知的期限,在此期限前,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若开工通知未在此期限前发出,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起,监理人应开始正式履行本合同的监理职责,为此,发包人应做到在承包人进点前,提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移民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应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提供给承包人。一般应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施工用地的范围及其可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期限,在签订合同前,由双方进一步商定分区分批提供施工用地的计划。一旦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了施工用地的提供计划,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若发包人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施工准备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详细说明。这些准备工程一般指道路、桥梁、房屋、供水、供电和通信等需要由发包人提前准备的工程。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若发包人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并对其正确性负责。承包人应进行复核,并据此建立自己的施工控制网,进行测量放线。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第48.1款和第50.4款规定了由承包人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当一个建设项目分成若干合同,并有多个承包人时,其投保内容可能会发生重复和遗漏,此种情况下,由发包人统一投保较好,为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提供了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文示例,供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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