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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04-01 12:41:16]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施工合同   阅读:8281
概要: 概要: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是处理承包人违约的第二步措施,须慎重采用,因为停工将影响工程进度,只有在继续施工危及工程和人身安全时,或施工组织杂乱,继续施工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时才采用。若违约事件仅涉及局部工程,只需停工整改违约部分的工程。41.4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若采用第41.3款和第41.4款两种处理承包人违约的措施均无效,证明该承包人已无力按本合同要求继续承担工程施工,发包人将不得已而采取最后一步措施,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合同事宜作出安排。为尽量减少损失,发包人在发出通知14天后应尽快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本款规定的14天期限是供违约承包人撤让施工现场的期限。无论是发包人自己或者另找其他承包人接替违约承包人继续施工,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本款规定发包人可以扣留并使用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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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是处理承包人违约的第二步措施,须慎重采用,因为停工将影响工程进度,只有在继续施工危及工程和人身安全时,或施工组织杂乱,继续施工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时才采用。若违约事件仅涉及局部工程,只需停工整改违约部分的工程。
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若采用第41.3款和第41.4款两种处理承包人违约的措施均无效,证明该承包人已无力按本合同要求继续承担工程施工,发包人将不得已而采取最后一步措施,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合同事宜作出安排。为尽量减少损失,发包人在发出通知14天后应尽快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本款规定的14天期限是供违约承包人撤让施工现场的期限。无论是发包人自己或者另找其他承包人接替违约承包人继续施工,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本款规定发包人可以扣留并使用违约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这仅是发包人为保护自身少受损失的一项措施。即使违约承包人已撤离工地,他仍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直至按第41.6款规定结清合同款项,并按一定的程序经发包人同意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为止。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解除合同后合同双方将进行结算,本款规定应由监理人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估价。估价的原别是:解除合同前发生的费用应按原合同规定计算;解除合同后仍应按原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善后安排,特别是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因更换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还应承诺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涉及的费用结算亦应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a.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
b.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c.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
d.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a.减去b.、c.和d.的余额,若上述b.、c.和d.相加的金额超过1)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本款第(1)项中规定的“合适的时间”是指监理人为查清付款金额需要的时间。第(1)项a.中的“其他应得的金额”包括发包人可能在各项付款中延迟付款的违约金、赔偿费及其他费用。第(1)项c.中的“其他应付金额”包括应扣还给发包人的工程和材料预付款金额以及在履行合同期间应由承包人赔偿的其他费用;第(1)项d.中的“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指由于承包人违约而使发包人蒙受的损失以及为了发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作而需要增加的金额。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由发包人或发包人雇用其他承包人继续施工,若承包人在此之前已为实施本合同与其他人签订了任何材料、设备和服务协议,为了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本款规定承包人应把这些协议和利益通过法律程序转让给发包人。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发生边坡塌方等危及工程安全的事故时,若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抢救,此时发包人不应按承包人违约的正常程序进行处理,等待承包人改正,而应按本款规定采取紧急措施,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以减少损失。但若此类工作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则应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42.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从广义上讲,发包人违反了本合同任何一项条款的规定均属发包人违约。影响承包人施工工作的发包人主要违约行为是不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支付合同价款。本款归纳了可能造成承包人施工困难的4项发包人主要违约行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努力加强现场的合同管理,避免发生这些违约行为引起的索赔。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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