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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05-16 16:15:13]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实施方案   阅读:8210
概要: 概要: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xx〕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号)和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在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工作,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意识;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提高群众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农民基本健康得到保障。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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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xx〕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号)和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在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工作,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意识;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提高群众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农民基本健康得到保障。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到20xx年在全县农村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包括:建立设施基本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力争80%以上农民参加。

(二)体现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后,大部分用于大病补助。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证制度持续有效的运行下,为使农民能够享受更大的医疗补助实惠,年度基金沉淀不宜过多。

(四)参合人员享受同等权利的原则。全县辖区内的参合人员,只要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履行缴费义务,都享有同等的医疗费用减免和补助权利。

(五)保障弱势群体的原则。按《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对五保户、持有《农村低保户救助证》的低保户的参合费用和新农合减免、补助后仍不能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根据贫困医疗救助的相关实施办法给予一定补助。

(六)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合作医疗减免补助程序和手续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精简,以方便农民群众,提高合作医疗公信度。参合人员在县域内可以自由选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并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

1.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管委会)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来文来自www.kuaixue5.com,转载请注明)、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宗局、人事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管委会领导协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设在县卫生局,负责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事务。

2.成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在县管委会和合管办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事务。

(二)参合对象

1.我县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家庭单位参加;

2.乡(镇)企业职工(农业人口)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的农村居民;

4.因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占用土地后的农转非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合作医疗。

(三)基金筹集标准、渠道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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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使用票据的通知》(财社〔20xx〕7号)要求,在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时一律使用“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方为有效,禁止使用其它收据。

1.20xx年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由参合农民缴纳10元/人/年、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省级财政补助40元/人/年组成,共计90元/人/年。

2.20xx年农民参合经费筹集时间于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止。

3.五保户、低保户(含贫困残疾人)的个人筹资部分,由县民政局用贫困医疗救助金代为缴纳,如县民政局无医疗救助金,则由县财政代缴。

4.社会各组织团体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经费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或按捐资要求使用。

(四)参合对象就医程序和报销程序

1.就医程序

参合人员在县域内,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但到县以上(或县外)住院,必须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县合管办同意后才能得到报销,危急重病人或住外地的参合人可先就诊,后办理转诊手续。

2.报销程序

(1)报销凭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式处方、住院收据、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用药清单、医学出生证明、准生证、转诊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2)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到乡(镇)、村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药费用按规定比例实行现场减免。

(3)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参合人员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在县、乡(镇)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时按规定比例实行现场补助。

(4)转诊县外或外出打工、读书人员在异地非营利性公立医院住院的,出院后持报销凭据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合管办审核报销。

(5)参加商业保险及其他保险的学生或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补偿,但需经县、乡合管办验证原始单据后凭住院的相关单据复印件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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