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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问题法律制度的反思

[10-18 22:35:41]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调查报告   阅读:8821
概要: 概要:三、调查分析 1、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反思 目前农村民事生活中产生的问题大都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化有关。理论上讲,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法律关系中应该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而事实上,农民所负的很多义务不是对应所有权主体(村民小组)而是对应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体现出浓厚的公法色彩,其本身应充分体现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也形同虚设。追根究底是村集体农地所有权人权能的缺失,处分权和收益权的无法实现以及面对国家土地所有权时巨大的不平等使其逐渐丧失实体法上的意义。从所有权人本身来看,村集体是一个村民的自治组织,在没有有效的村民民主选举和监督规制的情况下,并无保护村民利益的动力和基础,只能成为半行政化的机构以及个别干部侵吞集体财产的工具。抛开这一点单就集体而言,究竟什么是集体,理论界也无法作出明确的界定,因而很模糊,很形而上。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集体所有在民事实体法上只能是一句空话。另外,从法制的角度思考,现行农地法律体系是一种综合法制体系,以管理法为主,就目前而言,农地法制主要以行政管理为主,很少有私权性质的民事规范,是一种管理法而非权利法,这也与农地集体所有的现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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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调查分析 
  1、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反思 
  目前农村民事生活中产生的问题大都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化有关。理论上讲,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法律关系中应该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而事实上,农民所负的很多义务不是对应所有权主体(村民小组)而是对应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体现出浓厚的公法色彩,其本身应充分体现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也形同虚设。追根究底是村集体农地所有权人权能的缺失,处分权和收益权的无法实现以及面对国家土地所有权时巨大的不平等使其逐渐丧失实体法上的意义。从所有权人本身来看,村集体是一个村民的自治组织,在没有有效的村民民主选举和监督规制的情况下,并无保护村民利益的动力和基础,只能成为半行政化的机构以及个别干部侵吞集体财产的工具。抛开这一点单就集体而言,究竟什么是集体,理论界也无法作出明确的界定,因而很模糊,很形而上。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集体所有在民事实体法上只能是一句空话。另外,从法制的角度思考,现行农地法律体系是一种综合法制体系,以管理法为主,就目前而言,农地法制主要以行政管理为主,很少有私权性质的民事规范,是一种管理法而非权利法,这也与农地集体所有的现实不符,农地所有权的框架决定了国家权利不应过多干预。 

 2、农地流转的法制建设 
  就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而言,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农民收入结构的日益多元化,农地流转必然会越加频繁和复杂,流转的范围、方式、程度都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权属变动必然涉及权利、义务的调整,如何在整体规划下规范并促进流转的发生便成为当务之急。但就目前的法制水平来看还远远不够。现有的调整农地流转的法律只有《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其它的就是些部门规章如农业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地方性规章以及中央政策文件如《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权流转的通知》等。就拿《承包法》来说也只有第五节12个条款具体涉及到农地流转,且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其本身也存在诸多缺陷,比如《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但现实生活中已远远不止上述的几种流转方式,而且条款规定的“其它方式”又过于笼统,给实际操作带来麻烦。现有法规已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现实,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状况决定法制建设。笔者认为应该就农地流转单独立法,制定“农地流转法”对农地流转进行专门的规范。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笔者主张未来的“农地流转法”将农地征用也作为一个部分归纳进去。 

四、规制农村土地制度几条建议 

第一、对《土地管理法》第10条进行调整。修改为:农地所有权主体应明确为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但于土地发包与调整时应尊重历史性形成的土地边界。第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作出确认,并澄清其功能。法律可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法人,承担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二、关于土地权属登记,可做出如下适当超前的规定:农地所有权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发证;土地承包使用权由农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发放使用权证。 

第三、探索农业的产业化经营路径,改变目前农村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小农经济状态,建立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本单位的农业经济联合体,使其逐步走上合作经营的道路。 

第四、落实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自主权。一是修改《农地承包法》第3条,将农地实行单一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修改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方式相结合的农地使用体制”;二是修改《农地承包法》第20条,将该法规定的30年、50年及70年的期限确定为农地使用的最长期限,而具体每一块土地的使用期限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权人于签订承包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使用权合同)时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协商确定;三是转变政府职能。 

第五、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进行完善,最好单独立法。 

第六、对农地征用问题,一是把发放对象直接指向被征地农户;二是为落实土地所有者权利,可以考虑在国家统一的监管体系下,由集体组织直接向市场供应土地;三是遏制地方政府圈占农地的冲动。 

第七、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加强基层政府建设,提高基层公务员素质。 

第九、对农村错综复杂的土地纠纷,应尊重传统的争议解决模式,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增强人民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第十、加强农村村组织建设,提高村干部素质。 

五、结语 
  这次社会实践,在通过我们对唐王镇张庄村、韩西村、唐东村、唐西村、小徐村等走访后,我们认为土地流转、征用程序不规范,上征下租、以租代征,虚报申请等现象普遍,政府与农民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机制,上层领导无法了解百姓的心声。这些问题的存在为以后的发展埋下了很大的隐患。我们认为只有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建立科学发展规划,转换思维,切实考虑农民利益,保护信赖利益、这些问题才能得以解决。我们在最后郑重呼吁:保护农耕地!保护农民利益!         

                       刑事司法学院唐王社会实践服务队:赵明 

                                 20xx-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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