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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问题法律制度的反思

[10-18 22:35:41]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调查报告   阅读:8821
概要: 概要:4、 农村税费、农民负担状况 在唐王镇,总的来讲,改革有一定成果,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可归为以下两点:一是税改后,农民负担得到不同程度的减轻,但在个别村也出现了“增负”现象;二是费税改革后,基层政府叫苦,公共事业与基础设施难以维持。 农民与政府关系的税款征收程序趋于规范、明确;农村理解、支持税费改革政策的是主流,但对未来持怀疑和较悲观无奈的态度,对“负担反弹”仍有顾虑。 通过调查得知:税改前的农户负担是以田亩与劳力结合的方式确定的,在改革后,农业税则全部摊在田亩上,这样使无劳力或少劳动力的农户负担增加;同样的原因,种田大户的负担也因此增加;在税改前,农村中的救济户、五保户的各种费用由村集体组织予以减免,在费改税后,村委会的减免决定权被取消,他们的负担因此而增加。为维系公共事业运作而巧设名目、收派各种费用的现象有所抬头,像学校的教育集资、学杂费等,使农民的实际负担增加的远不止统计表所显示的那些项目。 这主要反映了几方面的问题:(1)农村税费改革与公共支出、社会救济优抚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冲突;(2)农村税费改革结果与扶持农村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相抵触;(3)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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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农村税费、农民负担状况 

在唐王镇,总的来讲,改革有一定成果,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可归为以下两点:一是税改后,农民负担得到不同程度的减轻,但在个别村也出现了“增负”现象;二是费税改革后,基层政府叫苦,公共事业与基础设施难以维持。 

农民与政府关系的税款征收程序趋于规范、明确;农村理解、支持税费改革政策的是主流,但对未来持怀疑和较悲观无奈的态度,对“负担反弹”仍有顾虑。 

 通过调查得知:税改前的农户负担是以田亩与劳力结合的方式确定的,在改革后,农业税则全部摊在田亩上,这样使无劳力或少劳动力的农户负担增加;同样的原因,种田大户的负担也因此增加;在税改前,农村中的救济户、五保户的各种费用由村集体组织予以减免,在费改税后,村委会的减免决定权被取消,他们的负担因此而增加。为维系公共事业运作而巧设名目、收派各种费用的现象有所抬头,像学校的教育集资、学杂费等,使农民的实际负担增加的远不止统计表所显示的那些项目。 

这主要反映了几方面的问题:(1)农村税费改革与公共支出、社会救济优抚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冲突;(2)农村税费改革结果与扶持农村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相抵触;(3)基层政府机构改革人员精简仍做得很不够。  

5、农地征用 
  关于征用,困扰我们的首先是概念问题。即如何界定征用,如何区分征用与征收,以及实务中区分两者的意义与必要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征用与征收有什么不同呢?首先,从法律效果上而言,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则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其结果是权利发生转移;征用则仅是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的物体应如数返还给原权利人。《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际上是征收,而其中规定的临时用地的情况,则是征用。其次,征收、征用以后的补偿是不同的。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移转,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而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返还的问题。由于征收是所有权的移转,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更大,对其的补偿也更高一些。再次,征收和征用的适用条件也不同。征用一般是临时性的紧急状态中适用,而征收则是基于公共利益而采用的。但中国实际操作中一直以来没有严格区分过征收与征用,或者说一直用征用代替着征收的内涵与外延。一提到国家与农村土地,农民首先想到的便是征用,也只有征用。做访问的时候,就连司法所的老所长对两者的理解也恰好是颠倒了理论上的界定。长此久往,让人不禁反问还有区分征收与征用的必要吗?但如果不作区分,又有无法规范和控制征收、征用行为,为地方政府随意处分农地提供借口,以及助长征用势头的担忧。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首要的是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征收与征用,其次,规范政府行为,日常生活中逐步向农民解释清楚两者的不同(这是有关国家与农地发生关系时农民的知情权问题),说到点子上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由于百姓心中的概念已经形成,为方便调研的顺利进行,我们也没有区分征用与征收,并沿用农民心中的概念,小组一律使用征用的字眼,表达包括征收的意义,在此予以说明。 
  从调查的结果看,农民在这一块的意见比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补偿款的落实、居住以及以后的生活来源上。在对调查问卷“你愿意自己的土地被征用吗?”一题的回答中,有57%的选择不愿意,愿意的只占21%,而对“土地征用后的补偿结果是否满意”这个问题则有67%的人选择不满意,满意的只占5%。农用土地的征用补偿有四个方面:一是青苗补偿费,补偿归农户所有,其原则是种什么补什么,根据种植作物的正常产值进行补偿,同时对因种植作物而搭建的标准大棚设施予以赔偿;二是农民的劳动补偿即劳力安置补助费,其标准是根据近三年土地的平均产值的4-6倍,其中交通道路建设用地取4倍,公用事业建设用地取5倍,其他建设用地取6倍,全区目前都定位6倍;三是土地补偿费,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政府征用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就变成国家所有权,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土地征用的用途不同,交通建设用地应取土地平均产量的7倍,公用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取8倍,其他建设用地取9倍;四是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的拆迁和恢复费用,主要牵系到农民的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农用仓房及附属用房,政府一般实行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青苗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征用时直接支付给所有者,安置补助费则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予以发放。通过调查得知,青银高速公路通过的唐东村、唐西村对被占用耕地每亩一次性补偿仅1.6万元。 
   农民的处境确实比较艰难,农业不再具有财富积累的意义,而是生活上的基础保障。但失地农民逐步大量增加,转为自由劳动力出卖者,这些大龄的劳动力提供者很难找到能维持一家生计的工作,失地后的工作无法代替原有土地所能提供的保障意义,同时还要面对子女高昂的教育与医疗费用,数口之家,举步维艰,小病熬成大病、大病熬成绝症的悲剧一次次的上演。而征地所得补偿与土地市场价值相差甚远,所有者权益无法得到尊重与保障,还要承担着克扣、拖延支付的风险。总之维系生计,背负社会保障功能的土地正被一块块廉价的侵噬,而这一切都在非常顺利又快速的运行,当然除了本应被关注而事实却被遗忘的农民,也许当权者已经忘记了构成这个国家的基石。 
   6、纠纷及其解决 
  我们在问卷中设置了关于流转和征用产生纠纷时解决方式的问题,在解决关于一般流转纠纷的回答中,70%的人选择通过村干部解决,15%的通过乡镇干部解决,为数约5%的则表示通过法院,而关于征用纠纷的解决,35%的选择通过村干部,40%的选择通过乡镇干部,选择法院的只有7%的比例,两题选择私下解决的分别是15%和19%。由此可以看出,村镇干部在纠纷的解决中扮演了调解者的角色,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司法救济途径几乎被排除在外。我们在土地所期间(我们住在土地所)遇到了一村民到土地所反映宅基地问题,工作人员不在,他对我们说了,“按规定,一个儿一位宅子,我后邻居五个儿已盖五位宅了,还在老宅地基上盖(他房后),他本身就违法了,还占护林道(小巷,道路),我让他把墙往后挪挪别占道,他不听还骂我,我找村干部,村里说让我找土管所——--所长回来后,我把情况告诉所长,问他这种情况怎么处理,他说:“以愚治愚,最好的办法就是你别让他盖。”我说:“他不让人家盖,两家不就打起来了,闹不好会出事的。”“打起来好,那归派出所管,派出所就管打架的”这就是我们的基层干部,我明白了老百姓为什么会越级上访,为什么会在政府门前自杀,是我们的基层干部、基层部门相会推诿,不作为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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