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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04-01 13:31:58]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纪检监察   阅读:8637
概要: 概要: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第二十三条 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五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错误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五)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七条 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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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五章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二)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六)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 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一)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政治类错误

第三十三条 组织和参加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起骨干作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缩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兔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因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坚持错误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中央关于改革开放和其他重大方针、政策,或者作出与中央方针、政策相违背的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进行分裂党的活动,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成员,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检讨错误井有梅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或者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 逃往国外、境外不归或者滞留国外、境外不归。并有反对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的言行或者申请政洽递难的,给予开除党缮处分。
故意为叛逃人员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乓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参加反动会道门并在该组织中进行反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进行反动活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四十条 参加国外、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刊登、广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或者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出版物的,对决定刊登、广播、出版的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拉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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