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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美满人生保险条款

[10-18 22:43:22]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保险合同   阅读:8332
概要: 概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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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七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十九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 )项方式处理:(1)通过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三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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