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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英植物检疫考察报告

[10-18 22:37:11]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考察报告   阅读:8953
概要: 概要:赴英植物检疫考察报告 根据1998年签署的中英农业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应英国农渔食品部邀请,7月11至23日,全国农技中心副主任栗铁申率团赴英国就植物检疫工作和马铃薯病虫害进行了考察。在英期间,代表团访问了英国农渔食品部国际关系与出口促销局、植物检疫局;走访了农业部中央科学实验室、洛桑实验站、苏格兰农业科学院、苏格兰作物研究所、国际园艺研究所、CABI等科研单位;参观了GREENVALEAP、GENTECH等马铃薯种薯生产企业及PIRIE等马铃薯储存设备公司;考察了各类植物检疫隔离研究技术设施和田间种子生产现场,并进行了广泛的座谈交流,为今后进一步开展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考察,我们基本了解了英国植物检疫机构的设置与运转情况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初步掌握了英国马铃薯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分布与控制情况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熟悉了英国马铃薯种薯的研究生产供销过程,获取了大量有关信息和业务技术资料,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圆满完成了出国考察任务。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英国农业生产概况 英国作为老牌的工业化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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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英植物检疫考察报告

     
     
    根据1998年签署的中英农业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应英国农渔食品部邀请,7月11至23日,全国农技中心副主任栗铁申率团赴英国就植物检疫工作和马铃薯病虫害进行了考察。在英期间,代表团访问了英国农渔食品部国际关系与出口促销局、植物检疫局;走访了农业部中央科学实验室、洛桑实验站、苏格兰农业科学院、苏格兰作物研究所、国际园艺研究所、CABI等科研单位;参观了GREENVALEAP、GENTECH等马铃薯种薯生产企业及PIRIE等马铃薯储存设备公司;考察了各类植物检疫隔离研究技术设施和田间种子生产现场,并进行了广泛的座谈交流,为今后进一步开展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考察,我们基本了解了英国植物检疫机构的设置与运转情况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初步掌握了英国马铃薯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分布与控制情况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熟悉了英国马铃薯种薯的研究生产供销过程,获取了大量有关信息和业务技术资料,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圆满完成了出国考察任务。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英国农业生产概况 
    英国作为老牌的工业化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的比重很小,英国农业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2.2%,农业生产总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全国农用地总面积为1850万公顷,约占总土地面积的77%。农用地中四分之三用于放牧,仅有四分之一用于作物生产。英国的农作物主要有小麦、大麦、土豆、甜菜等,蔬菜水果及园艺作物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农作物中土豆是英国人的主食,人均每年消耗100公斤,在英国的农业生产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英国农业生产现代化程度和科技含量较高,但由于土地面积小,复种指数低,作物产品自给率仅为75%,每年需进口不少土豆、水果等农产品。 
    二、英国的植物检疫机构设置与运行管理机制 
    英国农渔食品部在约克设有植物检疫局、植物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局及中央科学实验室等三个机构,共同承担植物检疫工作。植物检疫局是农渔食品部直属局,下设两个分局,除代表英国政府处理国际检疫事务,参与欧盟有关植物检疫的立法工作,负责制订本国植物检疫法规政策外,还负责指导植物与种子种苗检疫检验局和中央科学实验室开展有关工作。植物与种子种苗检疫检验局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各地设有40个分支机构,垂直领导约90名专职检验员,负责两地区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核发、检疫对象铲除控制并承担种苗分级检测和健康植物种苗繁殖工作。中央科学实验室则是植物检疫的技术支持单位,主要开展特定有害生物及商品的风险分析,承担可疑有害生物样品的鉴定,并为检疫检验和检疫性病虫害暴发控制提供建议。三个部门有机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建立一道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定殖传播蔓延的屏障。植物检疫局制订的检疫法规适用于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但两地具体的植物检疫检验工作不归农渔食品部所属检疫机构负责,而是分别由苏格兰农村事务部和北爱尔兰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按照相似的模式组织实施。 
    依法检疫是英国植物检疫工作的显著特征,"立法"是植物检疫局最主要的工作内容。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欧盟就植物检疫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作为欧盟成员国,英国以本国立法的形式体现欧盟法规要求并付诸实施。纵观英国的检疫法规,具有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内容完备。植物检疫法规包括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既有对植物检疫工作提出总体要求的植物检疫法,又有针对特定检疫操作或特定检疫对象治理如马铃薯种薯检验、包囊线虫控制等制定的专门法令,使重要的检疫检验操作和要求都有法可依;二是制修及时。植物检疫局针对疫情变化和有害生物控制技术的进展及时制修订相关法规,使法律规定始终符合实际情况;三是标准高要求严。欧盟法律是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最低要求,各成员国有权制定严于欧盟的法规。为更好地保护本国农业生产安全,英国对健康种苗繁育过程中很多病虫害的允许标准、对某地块发现一些重大检疫对象后禁种年限的规定都严于欧盟;四是强制性突出。法律明确赋予植物检疫机构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利,并且对违反检疫法规的人员制定了严格的惩罚办法,确保"有法必依"。由于法规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减小了检疫工作随意性,增强了检疫执法权威性,提高了有害生物风险控制水平。 
    英国植物检疫检验工作尤其强调产地检验,各项实地检验工作包括进口植物、植物产品检验及出口农产品检验,均由农业植物检疫检验机构组织实施,海关不另设专门的检疫机构。这种由农业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检疫检验工作的模式,不仅避免了多头管理容易造成的交叉与空白,更重要的是提高了检验的水平。首先在出口检疫上,由于农业植物检验员遍布全国各地,确知国内疫情的发生分布情况,并可生育期全程检验,使检验结果远比出境时商品检疫检验准确;其次在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验上,一些有害生物尤其是病害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会表现出症状,只有全生育期检验方可真正把关,有问题也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最大可能地拒危险性有害生物于国门之外。由于农业植物检验员责任重大,因此选聘非常严格,须有检疫相关的教育背景,须有一定的实践经验,须经过两年的正规培训,须考试合格获得资质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英国植物检疫工作的技术支持 
    英国很多农业科研机构不同程度地参与植物检疫检验和检疫技术的开发,为植物检疫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各研究机构在工作领域和方向上各有侧重,但总的来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英国设有一个全国性的PRA工作小组,一些科研单位的著名专家是其成员。该小组负责指导PRA工作,具体的PRA研究则主要由中央科学实验室完成。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英国政府无权最终决定本国能否进口某种植物或植物产品,这一决定权在于欧盟。中央科学实验室作出的PRA报告在发欧盟其他成员国征求意见后,是欧盟作决定时最重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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