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理顺细化现行相关政策,加大相关政策对老年人倾斜的显性化
纵观我国的医疗保险政策,大多以职退状态(在职与退休)为参保人缴费、医保待遇享受标准等方面的分界点,退休后即不缴费,待遇水平也普遍比在职阶段高。由于我国职工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机关、事业单位55岁),暂不讨论这一政策的现阶段科学性(上述年龄规定是建国初确定的标准,期间人口的期望寿命已有了很大发展),再加上还有许多提前退休的政策,由此造成“年轻”的退休职工占有一定的比例(有统计,20xx年全国当年新增退休人员的平均年龄为53岁),而这一现象,与保险应向老年人倾斜的目标方向不相一致。由此可否尝试进行一定的政策调整,如在保险费缴纳上,在职职工是个人、单位同时缴纳,一定年龄以下(如不分男女统一规定65岁,姑且称之为老年年龄)的退休人员,按其养老金标准个人缴费,超过老年年龄的,仍需缴纳保险费,但可以给予优惠(如减半),同时对于老年年龄以下的人员,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基本与在职职工相同,老年年龄以上的人员,可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险待遇。即可理顺细化现行相关政策,加大相关政策对老年人倾斜的显性化上给予更多的思考与尝试。
㈢进一步夯实保险缴费基数,确保并扩大保险费的征缴额
保险费是社会保险维系的源泉,对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部门业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了诸如稽查等工作,并查实了相当的缴费基数,追缴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机制,“瞒、漏、拖”等现象仍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因此仍应加大相关工作力度,并采取多种手段并举,如规范单位、职工缴费基数计算口径,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通过银行支付工资,并以此确定缴费基数,同时可尝试银行的联动扣款缴费;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单位、职工缴纳保险费的情况,纳入其社会信用征信范围。即进一步夯实保险缴费基数,确保并扩大保险费的征缴额。
㈣启动财政转移支付,并可实行动态管理
因各种原因,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中尚没有财政转移支付的份额(个别统筹地区即便有,也是地方政策,且所占基金份额也相当小),应该讲这是欠合理的(此观点已在社会保险范围内经常提及,在此不再赘述),应适时启动财政转移支付,同时可实行动态管理,即可确定一个相对比例,而不仅仅是一个固定值。
㈤进一步理顺药品定价、流通等渠道,加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药品的控制度
我国医疗费支出中的药品费,目前还保持在60%上下,比起日本的20%要高的多,在药品定价、流通等渠道还存在许多不尽规范、不尽合理的地方,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以药养医等问题,还涉及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等问题,这还没有涉及与卫生、药品管理部门之间总体平衡、协调等一系列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药品的管理仅限于目前的目录管理,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在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参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药品定价及管理等方面做一些尝试,毕竟药品费占到医保支出费用的大头,而我们对药品的定价、流通、使用等诸多环节的管理、规范等工作力度还很小,甚至是尚未涉及,应该可以进行尝试,并予以突破。
限于学习考察时间,以及文化背景、实际情况等因素限制,上述学习考察报告难免有遗漏或理解有误,及不全面的地方,几点启发也是肤浅不成熟的,但短短几天的学习考察,给代表团各成员的印象是深刻的,收获也是充盈的,在此也再次感谢医疗保险分会的精心策划与组织,使得相关成员得到一次非常可贵的学习机会。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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