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应对保险人群老年化所采取相关措施
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期间又经历其经济飞跃期,但随着其保险人群的老年化趋势的日益严重,以及近几年的经济萧条,其各保险方案也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已先后或即将出现赤字,按日方介绍,其主要面临如下压力:(1)急速的少子女高龄化,(2)低迷的经济形势,(3)医疗技术的进步,(4)国民健康卫生意识的提高。其现行的保险方案困难重重,为此其已采取若干应对措施:
1、单列老年护理保险
于2000年4月实施老年护理保险,覆盖对象分40-64岁、65岁以上两类,分别承担保险费的17%、33%,另一半保险费由政府财政承担(中央、地方各一半),由此减轻现行保险方案资金的压力。
2、逐步调整各保险方案个人负担比例,适度加大个人负担力度
一方面适当增加老年人的支付比例,另一方面在逐步统一各保险方案个人支付比例以简化操作的同时,适当调高个人支付比例,具体如下:
(1)70岁以上的老人
调整前个人支付比例10%(2000年开始实施),调整后为一般人员个人支付比例10%,超过一定收入的人员支付比例为20%。
(2)其他人员
调整前调整后
雇员保险国民健康保险3-69岁不满3岁
本人家属
20%门诊:30%
住院:20%30%30%20%
另外,为确保加大个人负担力度政策的平稳实施,同步还配套实施“高额疗养费制度”,即设定月个人支付医疗费的上限,超过上限后的医疗费予以减免。
3、增加财政补贴幅度
拟计划逐步增加财政补贴幅度,并已逐步开始实施,各保险方案具体补贴幅度不等,如国民健康保险中原财政补贴幅度占30%,拟计划在今后几年内逐步增加到50%。
4、调整保险费缴费基数核算口径,扩大保险费征缴基数
20xx年4月,日本对原先的保险金征缴政策进行调整,实施“总报酬制”,即将原来没有纳入保险费征缴基数的奖金(约相当于1.9个月的工资收入水平)纳入征缴基数中,这样一下子就将保险费的征缴基数扩大了10%左右。
5、提高老年保险的年龄门槛
原可纳入老年保险的年龄界限为70岁,从20xx年起,调整这一年龄界限,具体做法是锁定当年70岁的人员,分5年逐年提高1岁的年龄界限,即到20xx年,将老年保险的年龄门槛调整到75岁,同时计划开始实施老年人缴纳保险费。
㈢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厚生劳动省正计划继续采取其他政策、管理措施,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工作是对现行的各类老年保险、保健、护理等方案进行重新调整、归并,力求建立一个独立、高效、便利的老年医疗保险方案,其基本指导思想为:
1、建立以个人自立为基本原则,在社会联合基础上的,相互扶持为机制的社会保险方式;
2、建立以65岁以上者为对象、符合高龄老人和低龄老人各自特性的制度;
3、力争实现年龄段之间、保险者之间的保险金公平化、制度运营责任主体的明确化;
4、努力使日益增大的高龄者医疗费合理化,以避免出现目前在职一代人的负担过重现象。
相关新的保险方案正在制定过程中,计划20xx年完成立法程序,20xx年正式实施。
三、日本国药品定价情况简介
据日本国制药协会介绍,2000年日本全国医疗费约30万亿日元,其中药品支出约6万亿元,药品占医疗费的比重为20%,之后几年医疗费、药品支出的总额均在增长,但药品占医疗费20%的比重基本保持不变。在日本实行的全国统一药品零售价政策,不存在不同地区、以及医院与药店的价格差异,对于药品的价格,统一有厚生劳动省确定、颁布,一般过程是厂家(公司)申报,厚生劳动省组织评定(如相关的专业协会),通过评定后颁布实施,新药一年四次,新药的新剂型等一年两次,一般仿制药一年一次的定价;此外在药品上市后,每年还进行价格调整,一般分(1)普通的调整幅度方式,(2)原研药的特别下调,(3)市场份额扩大的调整,(4)药品基价的调整等各类形式,每一种具体形式都对应适用对象,及各自的价格调整计算方式。例如,对于普通的调整幅度方式,基本操作办法是,对药品实际批发价格进行调查,加权平均后得到实际价格,则下一年的价格调整到:实际价格+当年(批准)价格×调整幅度(今年为2%)。如一药品当年(批准)价格(零售价)为100元,当年加权平均后批发价为93元,则下一年的零售价调整到:93元+100元×2%=95元。
据介绍,厚生劳动省每年均对药品进行实际批发价的调查,最近一次调查结果是药品零售价与批发价之间的差额率为6%。
四、几点初步的启发
WHO2000年的世界保健报告,对世界191个国家的保健医疗制度,从医疗质量和平等性观点出发进行综合评价,日本被评为世界第一位;日本人均寿命目前是世界第一,2000年其65岁以上的老人所占人口比例为17.4%,预计到2025年将上升到28.7%。不难看出,老年化是其医疗保险所面临的一个难题,从其已采取,以及拟采取的政策、管理措施中,可以得到一些初步的启发:
㈠综合考虑个人支付力度,统筹解决普遍人群与小部分人群间的平衡问题
个人支付力度,既是衡量保障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时也对保险基金的平衡有着相当的影响作用。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对此虽有一些规定,但操作、指导性不强,由于各统筹地区的具体政策不尽相同,又缺乏统一的计算口径,因此各地区的个人支付比例,或多或少缺乏科学性,既无法进行彼此间的简单比较,也无法直接用于对保障水平的评价,以及对基金总体平衡影响程度进行测算等;同时也应看到,对个人支付力度,还有心理承受能力,以及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之别。
从日常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人群发生的是小金额(或者讲是不太大)医疗费,如要求其承担较高比例的医疗费,通常不会影响其正常生活,而绝大多数人的小金额的积累就是个很大数字,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当地的保险基金总盘子有相当的作用,而这过程中我们需要解决的是小部分的确个人负担有困难的人员,而日本在适度调高个人负担的同时设定负担上限的政策(我国部分地区也有相类似的政策),是否给予了我们如何综合考虑个人支付力度,统筹解决普遍人群与小部分人群间平衡问题的启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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