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农村卫生体制
1、调整由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办医格局,重点抓好乡镇中心卫生院和偏远乡镇卫生院建设。根据地理区域、交通条件和医疗技术水平等原则,重点建设乡镇中心卫生院和偏远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原则上每10万左右农村人口确定一所,全市重点建设20左右所。偏远乡镇卫生院,全市重点建设10所左右。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提出重点建设乡镇中心卫生院和偏远乡镇卫生院初审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凡确定为重点建设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和偏远乡镇卫生院一律上划到县(市)、区卫生局管理,由县(市)、区政府举办,为卫生事业单位,纳入县级财政差额预算管理。
2、将其余乡镇防保站统一更名为一般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所在乡镇预防保健、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并承担乡镇的公共卫生监督和管理职能;负责对乡村医生进行指导和培训。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农村乡镇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对农村乡镇卫生机构体制与布局调整,一并对政府举办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大力提高农村卫生资源利用率,充分实现农村医疗卫生资源的共享。
4、核定人员编制和财政拨款经费,增强生机与活力。对确定重点建设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偏远乡镇卫生院和更名后的一般乡镇卫生院(以下统称乡镇卫生院),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和财政拨款经费,定编定岗,严格控制规模。从事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编制以及从事基本医疗服务的人员编制,根据省委、省政府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按不超过农村人口的五千分之一和二千分之一分别进行核定。各县(市)、区可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统一分配使用,预防保健等工作经费按省要求年人均至少要达到6000元以上;基本医疗服务差额补助经费,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可按照床位与人员的1:1比例要求核定床位数,每张床基本医疗服务差额补助经费至少要达到5000元以上。
5、大力发展民办医疗机构,逐步实现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多元化。在全市重点建设乡镇中心卫生院、偏远乡镇卫生院为主导基础上,大力发展民办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卫生资源作用,开放农村医疗市场,允许民营资本投资承包、租赁、购买非政府举办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允许民营资本在农村乡镇投资设立医院、门诊部和诊所。对不承担预防保健、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职能或改制的乡镇卫生院一律更名为医院、门诊部或诊所,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机构名称、服务项目等重新进行核准。多种渠道筹资发展农村卫生事业,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满足农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对不承担预防保健、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职能但仍由政府举办的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和民办医疗机构,如仍发挥乡镇卫生院作用、承担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工商、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对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的村卫生所,可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每800-1000农村人口核定一所非营利性村卫生所。对不承担预防保健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职能的村卫生所一律按个体诊所进行管理,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合格的重新核定医疗机构名称、服务项目,继续执业,否则一律予以取缔。
6、上划县(市)、区卫生局管理的乡镇卫生院,要认真进行清产核资验收,防止资产流失。对确定资源重组或改制的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资产评估和运作程序,要认真进行资产评估,严禁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在资源重组或改制过程中要妥善解决和处理好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变现资金主要用于原有人员。对乡镇卫生院已经解体并且房屋等资产已经被变卖的,应当由当地乡镇政府对乡镇卫生院职工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解除职工身份。
7、有关部门要努力为乡镇卫生院竞聘后未聘用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可鼓励分流人员到民办医疗机构从业,对具备开业条件的如本人申请可批准个体行医,并且在三年内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工商、税务等优惠政策。
8、职工下岗期间可依据企业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低保待遇。
(二)、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经费投入
1、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乡镇卫生院重新核定后的财政拨款经费的投入,这也是全市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据初步测算,核定后的乡镇卫生院需增加基本医疗补助经费135.1万元,需增加预防保健经费195.8万元,合计约331万元。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卫生事业经费投入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照核定后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保证投入。
2、设立农村卫生事业建设专项经费,加强农村卫生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为解决我市多年来因财政投入不足造成的农村卫生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问题,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都应设立农村卫生事业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政府举办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等房屋、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改造与设备更新和农村乡镇医疗、预防保健人员及乡村医生培训补助等。市财政每年应预算500万元,主要用于:
(1)、设立农村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300万元,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房舍条件,争取在20xx年前完成对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任务。全市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应将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有步骤、有计划的组织实施。
(2)、设立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修缮、设备购置更新专项经费90万元,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一些医疗设备购置更新、产科和急救建设,增强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等;用于乡镇疫情报告网络建设、冷链、疫区、疫点消毒等预防保健设备以及妇幼保健设备的购置、更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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