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与“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合并修改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审批手续及缴纳诉讼费收据”。因为,有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时经济上确有困难,提出减、免、缓申请及法院是否准许的审批手续都要附卷,而原目录内容简单,实践中操作不便,补充完整后清晰明了,便于操作。
5.“应诉通知书回执”与“送达起诉书回执”合并修改为“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同时增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及张贴依据”、“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及批复”等内容。因为,有的诉讼文书必须送达给被告,有的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依法公告送达;有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需要追加当事人;有的案件出现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些诉讼文书真实地反映了案件的程序问题,也必须附卷。
6.“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合并修改为“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因为,该栏目是反映各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情况,不应把“鉴定委托书”放在该栏目,应予以取消。
7.“原、被告举证材料”修改为“证据收据、原、被告及第三人举证材料”。因为,有的案件会出现第三人的举证材料;《证据规定》要求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因此,应增加第三人举证材料和证据收据。
8.“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修改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先予执行申请等材料、本院作出的裁定和复议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因为,这些材料是法院作出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所必需的,应当在卷内目录内容中加以反映。
9.“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修改为“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材料”。因为,这些材料涉及法院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执行情况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在卷内目录内容中加以反映。
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与“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合并修改为“询问、调查(勘验)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同时增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手续及批复”。因为,当事人依据《证据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及法院是否准予的批复是反映审判改革出现的新材料,符合程序法关于证据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卷内目录内容中加以反映。
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修改为“证据交换笔录、调解笔录、转换程序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因为,《证据规定》施行后,证据交换通知是普通的通知,不是必经程序,可以不附卷;而证据交换笔录,反映了审判改革的内容,应当附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了新情况,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时,就需要使用转换程序通知书,因此,将转换程序通知书放在证据交换后比较妥当。
12.“撤诉书”修改为“撤诉申请书”,同时增加“口头裁定准许撤诉笔录、终结诉讼通知及送达回证”。因为,这样修改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3.“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书”修改为“鉴定(评估)申请书、法院决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情况表、鉴定(聘请、评估)委托书及鉴定(评估)结论”。原此项内容没有“鉴定(评估)申请书、法院决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情况表”,根据司法实践,应当增加此内容;“鉴定结论”的称谓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鉴定书”修改为鉴定(评估)结论较好。
14.“开庭通知书、传票及开庭公告底稿”与“开庭通知、传票、开庭公告底稿”合并修改为“预备庭笔录,开庭通知、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及送达回证,开庭公告底稿”,以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5.“开庭审判笔录”修改为“开庭审判笔录、代理词、证人作证保证书”。因为,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在开庭时对案件作的陈述词;证人作证保证书是证人出庭时,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因此,这些诉讼文书必须附卷。
16.一审简易程序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应增加“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简易程序)原本”的内容,普通程序的案件有副卷,原本已装订入副卷,而简易程序的原本卷内目录没有此内容,法院亦装订附卷。因为,大多数民商事一审案件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故增加此项内容较为合适;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撤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合议案件,可以不另立副卷。因为调解、撤诉的合议案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可以公开的,故这类案件的合议笔录也可以装订入正卷(但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不在此列)。
17.“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回证”与“送达回证”合并修改为“送达回证及其他送达手续材料”。因为,诉讼中的其他送达材料,如委托送达手续,函件、信封等与送达有关的材料都应与送达回证排在一起,便于查阅。
18.“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与“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是下级法院用来备查上诉案件去向的,法院一直都不附卷,因此,卷内目录中的此项内容应当取消。
19.保留“司法建议书”。因为,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重要问题,需向该单位或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书面建议,应当予以保留。
20.“证物处理手续”、“执行手续”与“证物处理手续材料”合并修改为“证物处理及执行(解除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手续材料”。因为,民商事一审案件归档后会有个别案件增加一些后续材料,此时,补充附卷后应有明确的排放位置,方便查阅。
21.取消“备考表”。法院原来要求将“备考表”附卷,后考虑其实用价值,没有装订了,笔者建议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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