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本制度由集团总部行政管理中心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仅适用于集团总部,集团各下属公司可根据本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通讯管理制度,并报集团总部行政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二○○三年元月份开始正式实施,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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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制度由集团总部行政管理中心制订、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仅适用于集团总部,集团各下属公司可根据本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通讯管理制度,并报集团总部行政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二○○三年元月份开始正式实施,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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