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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三)

[04-01 12:41:30]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施工合同   阅读:8369
概要: 概要: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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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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