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快学网公文写作合同范本施工合同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三)» 正文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三)

[04-01 12:41:30]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施工合同   阅读:8369
概要: 概要: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三),标签:建筑施工合同,装修施工合同,http://www.kuaixue5.com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Tag:施工合同建筑施工合同,装修施工合同合同范本 - 施工合同
上一篇: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四)

发表评论

表达一些您的想法吧!

文明评论,理性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