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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县发改委和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外以及国家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监控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各乡(镇、场)和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辖区内粮食库存量、供求量、市场价格、市场供应等情况的监测,由县粮食局负责收集,并定期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向县直有关部门通报。
3.2应急报告
县粮食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粮食局、县发改委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1.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的工作程序
(1)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应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确认是否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按照县应急预案的规定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并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2)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乡(镇、场)保持联系,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同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3)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场)政府通报情况。
(4)必要时联系新闻媒体作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4.1.2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1.3有关乡(镇、场)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应急指挥部应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2)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源组织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应急处理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报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发展改革委及市粮食局报告。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直有关部门要服从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不同程度的应急状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2.1县级应急处理
当出现县级应急状态时,各乡(镇、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挥下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筹措粮源增加市场粮食供应量。各乡(镇、场)政府要及时启动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系统,增加市场供给,平抑市场粮价,确保当地驻军和居民供应。如当地粮食企业的商品库存粮不足时,要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同时择机运用地方储备粮。如仍不能满足市场应急供应时,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上报请求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申请。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打击造谣惑众者。
(5)动用种子储备,组织扩大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总量。
4.2.2国家和省级应急处理
当出现国家或省级应急状况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除采取县级应急状态应急处理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2.2.1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全县统筹安排的原则,提出省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2)动用省级储备粮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库存成本、价格;
②动用省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③动用省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④其他配套措施。
县粮食局负责已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入库库点,及时提报运输重点计划,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投放市场的储备粮原则上实行送货制,也可实行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如动用省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县内应急供应时,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动用中央储备粮的申请。
4.2.2.2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有权统一紧急征用社会上的粮油、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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