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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10-18 22:35:41]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实施方案   阅读:8697
概要: 概要:(三)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听证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三)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六)决策发言人答辩;(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第四章 听证结果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述;(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八)主持人对听证会延期、中止或终止的说明;(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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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听证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四章 听证结果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

(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述;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主持人对听证会延期、中止或终止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听证结束3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进行听证评议,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事项赞同、反对情况;

(四)听证事项意见分歧;

(五)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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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听证报告报镇人民政府或上级法制部门审查。

(一)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听证会,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

(二)镇属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会,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第十九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班子会、部门领导办公会讨论通过。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机关批准,可适当缩短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条 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告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镇属各站(所)、部门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镇纪委负责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二)决策机关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

(三)决策机关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听证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不派人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 听证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听证申请,可以向镇纪委提出投诉。

第二十五条 镇属各站(所)、部门应当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工作条件,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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