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快市政公用企业的公司制改制,推进设施管养行业的干管分离,市政公用行业基层事业单位的改革不断推进。几年来,山东各地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报告〉的通知》的要求,加快了城市公用企业的公司制改造,部分公司还进行了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青岛市努力推动市政公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普遍建立了企业经营责任期目标责任制,形成了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管理的相关制度也正逐步建立健全。针对市政、园林、环卫养管行业的实际,各地普遍开始了政事、政企、事企分开和干管分离改革,在一些环节上取得了一定进展。各城市普遍开展了市政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劳动和工资三项制度改革,有的推行了竞争上岗和“按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还有的进行了内部招标的尝试。青岛市率先在全省推行了公用事业单位事改企,市辖四个区基本实现了市政、园林、环卫行业政事分开。济宁市去年对原独家承接市政道路设计施工的市政处进行改革,把管理养护和道路建设分开,除部分人员的工资由城维费列支外,其余的一律推向市场,找米下锅,他们还对事业改企业的职工,采取了保留事业身份和档案工资的办法,有效地稳定了职工思想。
4、市政公用事业的价格改革有了一定的突破,投资补偿机制开始建立。近年来,为理顺和完善市政公用事业价格,山东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山东省政府把价格管理权下放给了各城市政府,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机制的政策框架已初步形成。不少城市都在理顺水、气价格,垃圾、污水收费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与价值倒挂的矛盾有一定缓解,城市公用设施无偿使用的观念逐步打破,使用者付费、污染者付费的意识逐步得以确立。各城市普遍开征了污水处理运行费,有的还进行了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尝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财政负担。
山东省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很多问题:一是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整体步伐仍然较慢,总体上滞后于其它行业的改革进程,而且省内各城市之间也很不平衡;二是改革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不少基层单位有畏难有发愁和等待观望的想法,一些主管部门求稳怕乱,城市政府也没有推进改革的压力;三是改革的深层次问题还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比如人员安置问题、资产处置,以及市场规范、行业监管等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价费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直接阻碍了改革的进程。
(二)围绕难点、重点问题搞突破,为推动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提供政策保障
去年初,山东省建设厅会同省直8个部门组成调研组,开展了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调研。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建设厅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多方面听取意见,通过认真调查基本摸清了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资产、人员构成等基本情况,掌握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改革的难点问题是“人到那里去、钱从那里来”,改革的重点是为行业准确定位、为改革提供保障。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并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省政府于8月25日以鲁政发[20xx]74号文件正式印发。意见共有八个部分,二十六条,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具体政策措施,总体上是要通过抓好管理体制、动运作模式和经营方式三项改革,建立三种机制,即:按市场化要求理顺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科学的政府监管机制;打破垄断,彻底放开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和企业制度创新,建立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生产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要在1年内完成改制,管理性、作业性事业单位要在2年内完成改革,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体系。
在制定《意见》中,为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在确立改革总体框架的同时,在可操作性上下了很大功夫。特别是在事关人员安置、资产处置、政府投入、价费改革等重大问题上,他们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多方面征求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许多务实的、也很优惠的政策。具体要求是:
1、切实做好改制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安置工作解决好职工的后顾之忧。人员安置是企事业单位改制面临的一个比较复杂和敏感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一问题,政策必须有突破,否则改革会陷入僵局。《意见》中明确,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原单位职工。在此基础上,优惠安置老职工,合理补偿中间层次,重新对等新职工。妥善安置老职工,主要的政策有:对工作年限已满25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至退休合同的,单位应与其签订至退休的合同;对改制前连续工龄满20年且5年内(含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实行内部离岗退养托管,并按事业单位退休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如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可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合理补偿中间层次的职工,主要的政策有:可根据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差额情况,为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经费可一次性从原事业经费支出或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改制后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鉴于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的补助费,经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人数和标准后,可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重新对待新职工,就是对改制后新招收的职工按企业对待。
- 赴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考察报告
- › 赴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考察报告
- 在百度中搜索相关文章:赴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考察报告
- 在谷歌中搜索相关文章:赴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考察报告
- 在soso中搜索相关文章:赴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考察报告
- 在搜狗中搜索相关文章:赴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考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