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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检察干部培训团赴新加坡、香港培训考察报告

[10-18 22:37:11]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考察报告   阅读:8780
概要: 概要: 新加坡的法律体系深受原宗主国英国的影响,是个判例法的国家,但建国后不久就因地制宜地取消了陪审团制度,1994年废止了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的制度,最高法院内的上诉庭成为新加坡的最终上诉庭。在近年来进行的司法改革中,以拥有亚太地区速度最快、反应最强的法庭制度为目标,杨邦孝大法官在司法行政方面作出了多项改革措施,如为解决突出的案件积压问题,设立夜间法庭、民事和刑事案件均采用审前会议、将承办死刑案件所需法官的人数从两人减为一人、简化诉讼程序、简化一些形式上的繁文缛节等。新加坡的司法制度根据社会的需要不断演变,力求为公众提供一个有效率的法律体系。根据瑞士的国际管理学院/世界经济论坛所出版的1993年世界竞争力报告书,新加坡的司法制度在新兴工业经济体系中名列榜首,说明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程度及外国人对新加坡法制的评价。 四、以方便、快捷为目的,高科技普遍应用于司法领域。 新加坡在司法界、法律服务界及政府的行政上积极推行电脑化,日益先进的科技水平在新加坡的司法领域中得以大量运用。参观过程中,高等法院内的高科技法庭令我们赞叹不已,它拥有目前最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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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的法律体系深受原宗主国英国的影响,是个判例法的国家,但建国后不久就因地制宜地取消了陪审团制度,1994年废止了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的制度,最高法院内的上诉庭成为新加坡的最终上诉庭。在近年来进行的司法改革中,以拥有亚太地区速度最快、反应最强的法庭制度为目标,杨邦孝大法官在司法行政方面作出了多项改革措施,如为解决突出的案件积压问题,设立夜间法庭、民事和刑事案件均采用审前会议、将承办死刑案件所需法官的人数从两人减为一人、简化诉讼程序、简化一些形式上的繁文缛节等。新加坡的司法制度根据社会的需要不断演变,力求为公众提供一个有效率的法律体系。根据瑞士的国际管理学院/世界经济论坛所出版的1993年世界竞争力报告书,新加坡的司法制度在新兴工业经济体系中名列榜首,说明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程度及外国人对新加坡法制的评价。 

    四、以方便、快捷为目的,高科技普遍应用于司法领域。 

    新加坡在司法界、法律服务界及政府的行政上积极推行电脑化,日益先进的科技水平在新加坡的司法领域中得以大量运用。参观过程中,高等法院内的高科技法庭令我们赞叹不已,它拥有目前最先进的电脑及视听设备和系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物证、位置示意图、视听资料等均用多媒体电脑进行展示,使法官、旁听者更加直观地了解案件真象及证据。为了使一些特殊证人能够不受干扰地提供证词,在法庭外有专门的证人室,通过视听监控系统进行交流,既避免了证人与嫌疑人直接见面的尴尬,也使证人的全部作证过程能被直观地反映,便于质证。在海外的证人也可通过这些设备和系统向法院提供证据作证,以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1997年,法院开始施行以电子方法呈递文书的高效系统,诉讼当事人的律师通过电子存档系统呈递诉讼文书,而法庭通过该系统和律师直接沟通。新加坡还大力推广法律网络,该网络包容了许多系统如判例法、数据库、综合法律咨询等,为律师及公众服务。他们认为,法律网络不仅能使法律服务的成本降低,提高速度和素质,更为重要的是它表现了政府与律师在资讯技术上所作的一项策略性投资,能把新加坡的法律服务水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具有更强的国际竞争力。当然,日新月异的科技也淘汰了一些不能及时适应的法律工作人员。 

    五、新加坡法律规定和法律执行的特色。 

    就刑事法律规定和执行而言,与我国有明显差异的有:1、无犯罪和违法之分,任何轻微的危害行为,只要其性质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为犯罪,一般无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2、其所称的“贪污”类似于我国所说的“行贿和受贿”,而侵吞公款的行为,以其侵吞的方式认定为盗窃、诈骗等。“贪污”主体无特殊要求,任何受雇于政府、公共机构及私人企业的雇员都可构成。贪污犯罪的举证责任倒置,由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所收受的财物等有合法理由,否则就是犯罪。3、保留肉刑(鞭刑),相信鞭刑具有阻却犯罪的威吓力,死刑采用的是传统的绞刑方式。4、逮捕权、保释权属法院,但挪用公款、贪污、强奸等不需逮捕令便可逮捕。5、证人必须出庭,任何人接到法庭传票不到庭,被认为是蔑视法庭,法庭可签发逮捕令。不协助警方提供证据的是犯法行为。6、犯罪嫌疑人在被警方调查期间无权请律师,直至被控上法庭才可。7、上诉是书面审,且有可能加刑。8、刑事案件在听审前,须经过法院的过堂和审前会议。9、检察署是政府的法律服务部门,属行政机构,没有法律监督权,总检察长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一切针对政府的民事诉讼都是以总检察长为被告。10、无错案追究、国家赔偿制度。 
香港廉政公署印象 

    由于培训团在香港停留时间较短,其繁华都市的景象留给我们的也只是浮光掠影,在港访问的单位有廉政公署(以下简称廉署)、高等法院和立法会,其中特别用三个半天的时间与廉署的三个职能处进行了近距离接触,听取了有关职能和运作的介绍。 

    廉署成立于1974年,其成立背景是香港六、七十年代贪污现象①普遍存在,“集团式”、“有组织”的贪污活动严重,明目张胆,贿款数额宠大。为打击贪污犯罪,迅速改善政府形象,香港成立了专门的肃贪机构——廉政公署。其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框架,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署的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调查、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对抗贪污。这三项任务由廉署的三个专责部门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负责执行,行政工作则由行政总部负责,共有1300余名职员。执行处是廉署的调查部门,负责接受、审阅和调查有关贪污的指控。其线索主要源自市民的举报。近年来,廉署每年平均接获4000多宗贪污投诉,其中七成是署名举报。防止贪污处负责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提出改善建议,以减少贪污机会,同时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免费的、配合实际情况的防贪意见。社区关系处教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并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污工作,其工作策略是深入社区,推动各界人士采取预防贪污的措施及提倡诚实、公平等正确的价值观。 

    在对廉署本身的监察和制衡方面,廉政专员要定期向行政会议汇报重要政策及事项。此外,检控的决定在律政司司长手上,而廉署某些权力的运用亦须经法庭批准,目的是将滥用职权的机会降至最低。廉署各部门的工作都由一个独立的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指导和监察,其成员来自社会各阶层,均由特区行政长官委任,由他们听取及审议所有贪污举报、调查及检控结果,建议应采取的行动,对防贪工作作出具体指导和监督。廉署还设有一个内部监察和调查单位,确保廉署职员的廉洁及诚信。鉴于廉署工作的高要求,其工作人员大多为聘用制,合约两年半,到期进行鉴定,工作成绩不理想者就不再续约,以此来确保廉署工作人员恪尽职守,精益求精。 

    廉署成立近三十年来,在打击、预防贪污犯罪方面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也为特区政府树立起廉洁高效的形象,当然,随着时事的变化,廉署同样面对着一系列的挑战,如举报数持续偏高,越境贪污、执法人员与黑社会勾结的贪污较多,犯罪手段专业化、科技化,贪污调查取证困难,受人权保护的限制增多等,廉署也在不断研究问题,加强与内地的合作,努力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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