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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4)

[05-16 16:21:15]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考前模拟试题   阅读:8477
概要: 概要: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59.A公司与B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A公司在传真中声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B公司在接到A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于是,2005年7月1日,B公司按照双方往来传真中的要求,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总额10%的定金。但A公司以该定金金额以较低的价格条件计算,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后A公司与B公司再次进行协商,明确了价格条件。同时补充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文化用具400箱,每箱金额为100元,货款总额为40000元,由A公司负责代办托运,货到后的10日内付清除定金之外的其余货款,A公司和B公司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A公司委托C公司运输,C公司因业务繁忙,将其中的200箱按期运达B公司,另200箱逾期运达,且在运输途中遭雨淋而致货物损失。为此,B公司拒收全部货物,并拒绝向A公司支付货款,同时要求A公司和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A公司认为该违约责任及损失是由C公司造成的,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遂将A公司和C公司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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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59.A公司与B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A公司在传真中声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B公司在接到A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于是,2005年7月1日,B公司按照双方往来传真中的要求,向A公司支付了货款总额10%的定金。但A公司以该定金金额以较低的价格条件计算,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后A公司与B公司再次进行协商,明确了价格条件。同时补充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文化用具400箱,每箱金额为100元,货款总额为40000元,由A公司负责代办托运,货到后的10日内付清除定金之外的其余货款,A公司和B公司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A公司委托C公司运输,C公司因业务繁忙,将其中的200箱按期运达B公司,另200箱逾期运达,且在运输途中遭雨淋而致货物损失。为此,B公司拒收全部货物,并拒绝向A公司支付货款,同时要求A公司和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A公司认为该违约责任及损失是由C公司造成的,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遂将A公司和C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B公司发生的货物损失为10000元;B公司还曾向A公司购买电脑,电脑货款20000元尚未到期;C公司曾向银行申请贷款,A公司为c公司银行贷款的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方式,现银行贷款已经到期,C公司尚未偿还。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 
(1)2005年7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B公司能否拒收全部货物?谁应当对B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在B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的况下,向B公司发货,该买卖合同是否生效?B公司已经支付了定金,就该合同纠纷是否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请说明理由。 
(4)B公司欠A公司电脑款能否与A公司的债务相抵销?为什么? 
(5)银行对到期贷款应如何追要? 
[解析]:
(1)2005年7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本案中,AB双方尚未签订确认书,故合同未成立。 
(2)B公司不能拒收全部货物。B公司只能就遭受损失的货物拒绝接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规定属于合同的后履行抗辩权。所以,B公司不能拒收全部货物,只能就发生损失的货物拒绝接收并拒付该部分的货款。A公司应当对B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AB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是该合同的当事人,A公司委托C公司托运,形成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是该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因此,由于第三人c公司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的违约,应由买卖合同中的债务人A公司承担。 
(3)如果B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该买卖合同仍然生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的,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B公司已经支付了定金,就该合同纠纷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因为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的,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但两者不能并用。 
(4)B公司欠A公司电脑款不能与A公司的债务相抵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本案中,A公司虽然对B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向B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即B公司对A公司享有债权利益。但是,B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并且也未说明双方同意抵销债务,也不符合约定抵销债务的条件,所以,此两笔债务不能发生抵销。 
(5)银行对到期贷款有权向该借贷合同的债务人C公司要求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A公司的担保没有约定为一般保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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