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税费
12.1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2.2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纳税。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无法按期执行合同时,则可延长合同的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3.2 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此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邮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13.3 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到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合同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四条 仲裁
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达不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 仲裁将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该院的章程进行仲裁。
14.3 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4.4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4.5 若仲裁的内容是合同的部分条款,合同的其他条款在仲裁期间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依据。
第十六条 合同有效期
16.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1993年5月8日签订,合同签订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公司管理机构或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邮件确认。若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6.2 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年,期满时自动失效。
16.3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发生了未了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向债权人继续支付未了债务。
本合同有中、英两种文本。当对其中条款的解释产生异议时,以中文本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