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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0-18 22:39:39]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合同书   阅读:8119
概要: 概要:3. 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 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 对公司发行债券、拍卖资约胺至ⅰ⒑喜ⅰ⒆谩⑶逅愕戎卮笫孪钭龀鼍鲆椋?6. 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7. 修订公司章程; 8. 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 董事缺额1/3时; 2. 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 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股东临时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名册已登记、拥有或代表普通股___股以上的股东组成。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有本公司当届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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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会计报表; 
  4. 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 对公司发行债券、拍卖资约胺至ⅰ⒑喜ⅰ⒆谩⑶逅愕戎卮笫孪钭龀鼍鲆椋?
  6. 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7. 修订公司章程; 
  8. 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 董事缺额1/3时; 
  2. 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 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股东临时会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名册已登记、拥有或代表普通股___股以上的股东组成。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持有本公司当届股东会的出席证。出席证应载有股东姓名、拥有股数、大会时间、公司印鉴、签发人和签发日期。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书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条为限)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行权力,受委托的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持股东的出席证书、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 
  1. 普通决议应由持公司普通股份总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2.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股份总额的2/3以上的股东出席,并以出席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 
上款特别决议,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条第2、4、5、8所列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股份达不到第三十七条所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的数额,应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每一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由董事长签名,10年内不得销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___ 名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公司普通股份总额___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第四十五条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 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置; 
  4. 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 制定公司培养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 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 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8. 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9. 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0.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 审批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2. 聘请公司的名誉董事及顾问。 
  13.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5、6、7、8、10的决议时须由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五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 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 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 提名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5.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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