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法律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Tag:证券合同,证券合同范本,证券合同格式,合同范本 - 证券合同
- 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 › 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 在百度中搜索相关文章: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 在谷歌中搜索相关文章: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 在soso中搜索相关文章: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 在搜狗中搜索相关文章: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