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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中国员工劳务合同

[10-18 22:43:22]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劳动合同   阅读:8560
概要: 概要: 12.2、 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12.3、 中国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乙方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过工作岗位的; 12.4、 被聘中国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12.5、 中国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 第十三条 乙方解除或终止聘用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国员工,须支付自解聘之日起至第十二条所属情况消失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 除符合本合同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情形以外,乙方解除聘用中国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分别提前三十天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否则另行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管理费及中国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同时支付该员工聘用时间每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聘用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医疗期满后被解聘,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中国员工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患绝症的,还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加发医疗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须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但甲乙双方应按下列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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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中国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12.3、 中国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乙方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过工作岗位的;
    12.4、 被聘中国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12.5、 中国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
    第十三条  乙方解除或终止聘用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国员工,须支付自解聘之日起至第十二条所属情况消失期间的工资。
    第十四条  除符合本合同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情形以外,乙方解除聘用中国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分别提前三十天通知中国员工和甲方,否则另行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管理费及中国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同时支付该员工聘用时间每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聘用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医疗期满后被解聘,除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中国员工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患绝症的,还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加发医疗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必须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但甲乙双方应按下列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15.1、 被聘中国员工在试用期内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5.2、 被聘中国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职的,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15.3、 被聘中国员工未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以取代提前通知期。
    第十六条  中国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不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解除聘用中国员工:
    16.1、 中国员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16.2、 中国员工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16.3、 中国员工与乙方就出资培训、分配住房等事宜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
16.4、 国家或青岛市有特别规定的。
第五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七条  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聘用人数每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构成的聘用费。
    第十八条  聘用费经甲乙双方协商,由《聘用中国员工合约》确定,并以每月三十日前甲方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聘用费的结算依据。聘用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的外币报价结算。
    第十九条  每年四月一日前,乙方应根据中国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物价上涨指数、聘用员工社会保险基数的调整、社会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的各种费用调整幅度,以及中国员工工作业绩和岗位变动,相应调整聘用费,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从聘用费中扣除工资部分直接支付给中国员工,具体由《聘用中国员工合约》确定。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于每月月底前向甲方支付并结清当月的聘用费。
    第二十二条  甲方或乙方自解除聘用中国员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对方支付并结清本合同第三章、第四章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中国员工在聘用期间发生因公致残、死亡事故时,应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甲方为主、乙方协助,做好善后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已按约定为中国员工支付相关保险费的,则先由保险赔款支付。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经订立,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甲方和乙方均应自觉履行,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结清聘用费或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费用而延迟付款,并且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的,乙方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所称“中国员工”,系指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及《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所聘用的中国公民;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所称“聘用费”,系指乙方每月付给甲方的聘用中国员工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
30.1、中国员工的工资;
    30.2、为中国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0.3、医疗与保险等员工的福利费;
    30.4、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服务费。
    第三十条  本合同所称“管理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支付给甲方的除中国员工的工资以外的其他各种费用的总和。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所称“社会保险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需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所称“员工福利费”,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中国员工而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的用于中国员工医疗、保险、活动、慰问等事宜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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