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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买卖合同

[04-01 11:08:09]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买卖合同   阅读:8615
概要: 概要:装车使用的捆车用具,统一按下列价格收取预收款:(1)铁线每公斤2元。(2)捆车器(不包括捆头铁线)每条4元。(3)车立柱每根3元。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四、签订‘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注意事项”。六、签订“6.检验的标准、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买受人卸收木材后,应根据检尺野帐按实验收,如发现数量和质量超过该办法规定的误差限度时,应按车分别保管,并于货到后10天(从承运单位向买受人发现到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内,将误差情况通知出卖人派员复查;如在规定日期内未通知出卖人,即按无误处理。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的通知后5天内(在途时间除外),必须派员前往复查,如逾期未派员前往,买受人可按实际验收记录订正,并进行结算。出卖人复查结果,如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即按实际数量、质量订正,价款多退少补;如未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买受人应负担复查人员往返的差旅费及拒付误差部分之货款利息。木材检尺、评等的误差限度规定为:(1)数量:材积不超过1%。(2)质量:原木等级不超过2%;成材等级不超过3%;未分等级的木材,不合格品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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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车使用的捆车用具,统一按下列价格收取预收款:(1)铁线每公斤2元。(2)捆车器(不包括捆头铁线)每条4元。(3)车立柱每根3元。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四、签订‘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注意事项”。

六、签订“6.检验的标准、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买受人卸收木材后,应根据检尺野帐按实验收,如发现数量和质量超过该办法规定的误差限度时,应按车分别保管,并于货到后10天(从承运单位向买受人发现到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内,将误差情况通知出卖人派员复查;如在规定日期内未通知出卖人,即按无误处理。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的通知后5天内(在途时间除外),必须派员前往复查,如逾期未派员前往,买受人可按实际验收记录订正,并进行结算。出卖人复查结果,如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即按实际数量、质量订正,价款多退少补;如未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买受人应负担复查人员往返的差旅费及拒付误差部分之货款利息。木材检尺、评等的误差限度规定为:(1)数量:材积不超过1%。(2)质量:原木等级不超过2%;成材等级不超过3%;未分等级的木材,不合格品不超过2%(坑木不超过3%);数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的原发材积与实收材积对比。质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各等级的原发数量与实收数量的差数,分别与该车原发总数量对比。买受人收到不符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而又确实不能使用的木材、)由出卖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处理,并如数补发合乎合同规定的木材。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签订‘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七、签订“7.检疫办法、地点及费用负担”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签订‘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八、签订“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三、签订‘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

九、签订“9.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五、签订‘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

十、签订“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六、签订‘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的注意事项”。

十一、签订“11.其他约定事项”的注意事项

本条可以约定除示范文本已作规定的内容之外的内容。如可以约定木材检尺、评等的误差限度(应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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