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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妇女儿童维权知识讲课稿

[03-31 15:20:45]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党课教育   阅读:8698
概要: 概要:答案:朱红有权参与遗产继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根据这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与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两个独立的继承权,相互不影响各自的成立。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是建立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基础上的,而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因此此案中,朱红、王军的女儿、王军的两个哥哥有权共同分割遗产。3、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相关财产权益: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十分突出,相信大家在工作中也经常会碰到此类问题。在现实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农村妇女出嫁后,其承包土地及其土地收益权丧失,或者只能获得少于本村一般劳动力的土地承包份额及土地收益。二是妇女离婚后,男方强行耕种女方土地或将妇女的土地以村集体的名义“合法”收回,从而使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长期受到侵害。三是男到女家落户,入赘丈夫不能获得承包土地,或只能获得少量承包土地。四是在上述这些前提下,农村妇女在征地补偿费用和集体经济组 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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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朱红有权参与遗产继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根据这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与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两个独立的继承权,相互不影响各自的成立。丧偶妇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是建立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基础上的,而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因此此案中,朱红、王军的女儿、王军的两个哥哥有权共同分割遗产。

3、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相关财产权益:

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十分突出,相信大家在工作中也经常会碰到此类问题。在现实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农村妇女出嫁后,其承包土地及其土地收益权丧失,或者只能获得少于本村一般劳动力的土地承包份额及土地收益。二是妇女离婚后,男方强行耕种女方土地或将妇女的土地以村集体的名义“合法”收回,从而使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长期受到侵害。三是男到女家落户,入赘丈夫不能获得承包土地,或只能获得少量承包土地。四是在上述这些前提下,农村妇女在征地补偿费用和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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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收益分配等方面得不到与当地村民的平等享受。特别是第四种情况,由于直接体现了金钱的分配,所以引起了很多纠纷和矛盾,以及妇女的群体上访,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的稳定。而此类纠纷一直以来,缺少很好的解决方法,当地政府调解不力,法院也拒绝收理,因此解决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省在妇女法实施办法中以很重的笔墨对此类问题进行了重点明确,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征收费分配等权益,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针对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受理难的情况,为进一步畅通救济渠道,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对于因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征地补偿费分配等产生的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目前来看,此类纠纷已经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有了很多胜诉的案例。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侵犯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行为,归根到底还是传统封建思想在作怪,因此,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转变农村干部和老百姓的思想观念,才是改变这种现状的根本途径。

六、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人身权利又称为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民事权利。人身权利由人格权与身份权两个系列的民事权利组成。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我国法律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是不分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的,但是由于妇女和儿童的相对弱势,因此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利受侵害的情况更为突出,需要得到更全面更有效的保护。

在这里,我主要讲以下两个重点问题:

1、性骚扰问题:

性骚扰这一概念最早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出现,到上世纪九十年代逐渐被中国大众接触,在此之前,我国老百姓对此类行为一般称之为“耍流氓”,将其归为道德问题。不过,虽然如此,还是有少数勇敢的女性站了出来,用诉讼的形式来反抗性骚扰,有几起案例在全国都引起广泛关注:如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日,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xx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自20xx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原告。20xx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被告当晚11时多尾随至原告房间,对原告有不文明的行为。何某认为盛某对其进行言语挑逗、行为骚扰,进而发展为性侵害,不仅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而且对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这起案例是20xx年的案例,当时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性骚扰”这个概念。因此原告虽然胜诉,但被告居然仅仅只需赔礼道歉,连一分钱赔偿都没有。

自从去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性骚扰才正式成为法律语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40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是妇女法的规定只是出现了“性骚扰”三个字,而什么是性骚扰,却没有明确的描述。为了使这一法律规定更具操作性,此次我省在修改妇女法实施办法时,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从地方立法的角度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做出了大胆的突破。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违反法律、伦理道德以具有88淫88秽内容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办法出台后,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可以说,湖南省的实施办法在全国首开先河,对性骚扰的表现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很多媒体写出的新闻标题是“黄段子可以是构成性骚扰”。当然,这种标题也是不完全准确的,黄色短信必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必须是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必须是受害妇女提出请求的,才可能构成性骚扰。

但是在实施办法中还有一点突破,就是明确将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写进了地方法规。其实在国际上,关于“性骚扰”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防治。国际劳工组织认为,“性骚扰是对员工基本权利的侵犯,是安全问题、健康问题、歧视问题,是一种不能接受的工作条件,一种主要针对妇女的暴力。”由于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往往发生在上司与下层员工之间,基于的是不平等的两性权力关系,如果没有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这种骚扰有可能持续和升级,给女性带来更多的伤害,因此目前世界各国都对工作中的性骚扰相当重视,很多国家在劳动法中明确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将保障劳动者免受性骚扰规定为企业的一项基本义务,从制度上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和人格尊严。当然,中国的国情有点特殊,人口密度大,人与人之间的生理距离往往得不到保证,因此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也经常发生,但是职场性骚扰应当也是我们今后重点关注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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